【隐形腐败警示录第三期】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待遇、荣誉等
发布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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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周某某,某省林业厅下属科研所所长,中共党员。2015年5月,科研所向上级机关申报了关于林木病虫害防治的科研课题,由科研所高级工程师王某某负责带领科研人员进行课题研究。2017年2月,科研所拟向上级申报科技成果奖,周某某向负责申报工作的副所长刘某某表示,自己评定高级职称需要一个奖项,能不能作为第一人申报上去。刘某某表示,这事怕其他科研人员有意见,不如悄悄地将周某某加在名单中,将来获得了奖项不对外宣传。于是科研所将从未参与研究工作的周某某作为项目组成员进行了申报,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科研所也没有对外宣传,许多人并不知道周某某是获奖人员。周某某又凭借这个奖项,获得高级职称2017年6月,周某某被人举报,揭穿了弄虚作假的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科研所所长职务;刘某某帮助他人弄虚作假,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待遇、荣誉等利益的违纪案件。所谓“弄虚作假骗取利益”,是指党员采取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等欺骗的手段,取得不应当得到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等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待遇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是极端个人主义的集中表现,是违反党的纪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必须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所骗取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由此带来的各方面的待遇和财产性利益等,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和单位予以纠正和取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党员本人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各种利益,对于党员弄虚作假帮助其他人骗取利益的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条款处理。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第八十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如果不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则应当按照弄虚作假骗取利益的共同违纪处理。
本案中,周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荣誉和职称,实事求是地进行科学研究,参与奖励评选和职称评定。但其却偷梁换柱,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得荣誉和职称,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当受到严肃处理。刘某某作为党员干部,对他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不但不进行抵制,反而提供帮助,助长了不正之风,也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三、廉政提醒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待遇、荣誉等利益,违背了共产党人应当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的品质,是隐形“四风”和腐败的突出表现形式。党章规定,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做老实人,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永不背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凡是弄虚作假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是说假话骗取了荣誉地位的;凡是用说假话来掩饰严重过失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的;凡是纵容或诱迫下级说假话的,都必须绳以党纪。对于那些不怕打击报复,敢于为保卫党和人民的利益说真话的人,应该给以表扬。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再次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党员干部必须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对党组织忠诚老实,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信任、骗取荣誉、骗取官职等各种利益的,要严肃查处,决不迁就姑息。
四、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