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处级组织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04 // 字体大小T|T

(校党委发〔201454号,2014624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党员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组织员(以下简称组织员)是实职非领导职务,享受同级领导干部待遇。
第三条  组织员岗位设置。
(一)党委组织部组织员岗位最高可设为正处级。
(二)中层党组织组织员岗位由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级别为正处级或副处级。
第四条  组织员由校党委按照《兰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选拔任用,副处级组织员一般由现职领导干部平级转任。
第五条  副处级组织员提任正处级职务,应符合《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任职要求。提任正处级组织员的,还应在副处级组织员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第六条  组织员除满足《兰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要求的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落实校党委和中层党组织的决策与部署。
(二)熟悉党建基本理论,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三)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
(四)党性修养好,党性原则强,工作作风严谨,自觉遵守党建工作制度和规定。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中共正式党员,三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指导、检查和督促党支部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师生党员思想动态,及时向中层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受委派与发展对象谈心谈话;审查入党材料;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配合纪检委员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三)协助抓好组织生活、民主评议等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入党材料转接和归档,党员数据库维护、党内数据统计等日常党务工作。
(四)党委组织部组织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抓好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五)完成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组织员的监督和管理由所在中层党组织负责。
第九条  涉及组织员的职级、职数设置等其他问题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