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三期】“玩失踪”

发布时间:2019-05-07 // 字体大小T|T
  • 案例
  为了精准掌握贫困人口情况,2018年5月,某市扶贫办从市级各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摸底调查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在5月至7月抽调期间,各单位调查人员需与原单位脱钩。市扶贫办副主任刘某被抽调担任xx工作组组长,负责某镇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摸底调查工作。然而,在摸底调查期间,刘某多次以《调动工作”“原单位有事”“由镇上主导这项工作“我们只负责配合”等为由,擅自离岗。“玩失踪”成了刘某的“家常便饭”。作为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摸底调查工作组组长,在为期3个月的摸底调查工作中,仅在岗10天;对工作队员疏于管理,造成该镇漏评户215户,返贫户人均纯收入不准确、家庭成员不精准57户。
  • 点评
  扶贫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需要政策关怀倾斜,也要求干群紧密团结。干部的干事态度是否端正,直接关系着群众脱贫的志气和干劲,也会间接影响脱贫攻坚的实际效果。“干部像候鸟,频往家里跑;白天寻不见,晚上影难找:办事得赶早,晚了就白跑。”这曾是讽刺一些基层“候鸟型”干部的顺口溜,如今在一些驻村帮扶干部身上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搞“走读式”“挂名式”帮扶。以本案中的刘某为例,3个月的摸底调查工作,仅在岗10天,在岗时间屈指可数,可谓“身在曹营心在汉”。如此工作作风,精准扶贫效果如何?事实摆在那里:漏评户215户,返贫户人均纯收入不准确、家庭成员不精准57户。
  透过现象看本质。“走读式”驻村帮扶,归根结底是一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缺乏对扶贫攻坚工作和自身职责的正确认识,也缺少公仆意识。如果心系人民,自然就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工作上,与群众打成一片。而如果缺少情为民所系的情怀,沉不下身,作风也自然不会实起来。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在脱贫攻坚这场硬战中,基层干部尤其是驻村帮扶干部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承担着把党和国家的帮扶政策带到群众身边,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务须尽心尽力,这是职责使命之所在,来不得半点含糊。
  •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新华社北京2018年5月20日电)
  三、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激励鞭策作用。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突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改进年度考核,推进平时考核,构建完整的干部考核工作制度体系。体现差异化要求,合理设置干部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调动和保护好各区域、各战线、各层级干部的积极性。完善政绩考核,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切实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引导干部发扬成绩、改进不足,更好忠于职守、担当奉献。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新华社北京2016年10月17日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2015年7月19日)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 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