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群众针对违规办理低保、骗取泥草房补贴等扶贫领域问题,多次向镇相关部门进行信访举报,证据充分,材料清晰,但是件件无回音,也未见处理结果。群众只能持续上访。后经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该镇党委书记李某、镇长王某和街道党工委制书记兼纪工委书记杨某、办事处副主任刘某等4人虽然了解信访问题,但是一直未重视,也未及时调查处理,对信访问题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像本案中的事例一样,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不作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表面上看只是工作态度问题,或是能力问题,但实质上是宗旨意识不强,对群众缺少感情,是官僚作风在作祟。在这些党员干部看来,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拖拖、缓一缓,哪怕是让群众多跑几趟,顶多是作风上的小事,没啥大不了的。殊不知,群众利益无小事,枝一叶总关情。对百姓而言,身边每一件看似琐碎的小事,都是关系切身利益的大事,有的还是急事难事。倘若干部不想担当、不愿作为,在“推、绕、拖”中混日子,必然损害群众利益、疏远干群关系,必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这是党章中的明确要求。怎么对待群众,既是政治立场、政治本色问题,也是态度问题、感情问题。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践行党的宗旨,把服务群众作为第一职责,努力解决好群众的问题。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的,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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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党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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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2016年10月24日电)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试行) (2011年5月23日)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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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实教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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