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腐败警示录第七期】学术不端、科研造假
发布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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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李某某,某大学医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医学院某学科带头人。2013年以来,李某某在承担某重点科研项目时,因某项重要实验工作长期不能取得有效数据,影响科研项目的结项。李某某通过伪造改实验数据的方式,对重要科研项目进行虚假验证,并将依据该实验数据撰写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李某某也因此被评为该项科研成果的重大发现者、奠基者,获得许多奖励和荣誉。2016年2月,参与李某某实验工作的学生张某某因与李某某发生冲突,向媒体曝出了李某某实验数据造假的真相。经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认定李某某学术造假。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医学院院长职务。
二、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学术不端、科研造假的典型案件。所谓的“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窃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行为不端,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发展的丑恶现象。一般来说,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表现: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如在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的实验数据、图表分析甚至大段的文字描述。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如在实验数据、图表分析中,随意编造数据或有选择性地采用数据证明自己的论点。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如利用职权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或成果上署名,把他人科研成果据为有;将通过会议、评审等过程获得的特殊信息和思想随意传播;在论文被录用或成果获奖后任意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为论文顺利发表或成果获奖私自署上知名科学家名字;为完成科研任务或求得职称晋升,无关的同事、同学、亲友间相互挂名。伪造申请者或签名,如为申请到更多的科研项目和经费,伪造申请者和主要成员,假造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以及冒名顶替他人签名。编造虚假简历,如在求职或晋升职称时,编造虚假学历、任职情况、学术成果、获奖经历等。重复发表论文,如论文一稿两投甚至一稿多投;将某一刊物已发表的文章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后重新投到另一刊物;将国外刊物以外文形式发表的论文翻译为中文作为原创性论文在国内发表而不注明。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如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科研成果评审等过程中,因人情关系、利益驱动等原因,不能正确评价他人成果,利用职务权力和学术地位,走关系、拉选票,导致结论失去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与自己无利益冲突情况下,尽量抬高对他人的评价,与自己有利益冲突情况下,贬低前人或他人成果,自我夸大宣传,等等。学术不端,说到底是科研教学人员过分追求名利,助长了浮躁之风,既违背了科学研究的严谨性,也削弱了学术的权威性,更带坏了学风,扭曲了科研人员的人格,害人害己,误国误民,对这些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学术带头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严谨求实地进行科研工作。但其却投机钻营,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进行实验数据造假,并借此骗取荣誉,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也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三、廉政提醒
长期以来,学术不端问题一直是教育、科研界的顽症,是隐形“四风”和腐败的突出表现形式。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一些人对学术不端认识不清。在一些人看来,学术不诚信似乎并不直接造成社会危害。更何况在一些机构和个人那里,论文在帮助学业和职称“过关”之后,往往被束之高阁,并不产生真正的社会作用。然而实际上,随着越来越多的研究贴近生活实际,学术成果越来越能影响社会生活,甚至直接影响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学术研究是人类的高级知识活动,学术不诚信,无异于在人类知识大厦中“掺沙子”。打击学术不诚信行为,理应加重问责和处罚力度,才能形成震慑。然而从一些地方曝光的学术不端行为来看,处罚的脚步还是远远跟不上“一路小跑”的造。据媒体报道,2015年,我国百余篇国际论文因“虚假同行评审”“论文代写”等问题遭遇国际知名出版社撒稿,震动了学术界。媒体曝光一条论文造假产业铺,牵涉500多所高校,令人触目惊心。论文造假需求者除大学生外,还包括不少大学教授。一些单位甚至出于“自我保护”的考量,使得查处学术不端的行动最终不了了之,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术不端的不正之风。
对不诚信较真,才能呵护诚信。某种程度上讲,放任不诚信行为,就是对学术诚信的逆向淘汰。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印发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作出规定,明确将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六类行为认定为学术不端,明确了从通报批评直至辞退或解聘的处理方式打击学术不端终于有了可供依据的规范。但徒有规章不足以治理学术不端,形成打击学术不端行为仍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当然,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难免出现一些错误。有些错误限于客观条件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犯这类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还有些错误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还有一类是故意造假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违背了学术道德,故意为之,这类行为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法条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