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16年3月以来,某县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多次组织带领干部职工并携妻用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公车私用等。他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某某分管该局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却不履取尽责,对王某某的情况早有听闻,但却不管不问。只在每年初照例与王某某签订责任书,将责任下推。驻县商务局纪检组长张某某,虽然自己没有参与公款旅游和公款吃喝,但却未尽到监督责任,未对王某某等人行为提出制止,也未向上级纪委报告。2017年2月,王某某被立案审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副县长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驻县商务局纪检组长张某某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检组长岗位。
二、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违纪案件。所谓的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是指党组织在管党治党方面失职失责,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既包括党组织的主体责任,也包括纪委的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全面从严治党是统揽“四个伟大”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但是,当前一些党组织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将责任层层推卸;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有的党委和纪委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当“太平官”“逍遥官”;有的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案件频发;有的地方和单位有了问题总想着盖着,甚至弄得保护错误的力量大过伸张正义的力量;有的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满、简化、变通;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情况,等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损害了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损害了党的形象,应当受党纪追究。
本案中,面对商务局局长王某某的违纪违规行为,刘某某作为分管领导,对商务局领导的公款旅游、公款吃喝之事不管不问,不履行主体责任;驻县商务局纪检组长张某某,也未尽到监督责任,未对王某某等人行为提出制止,也未向上级纪委报告,二人都应当受到问责。
三、廉政提醒
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也是为官不为的体现,层层推卸责任更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突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提出的新理论新论断,是对管党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重要的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发展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源于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部分,党的建设必须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党组成员都负有各自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主动担责、守土负责,在任何时候都不含糊、不动摇、不懈怠。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不当“甩手掌柜”,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党委书记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人,要强化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责任意识,切实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要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自觉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践行者、引领者,以实际行动监督党的纪律的贯彻执行。纪检机关要种好自己的田,聚焦主责主业,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确保党员干部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程序法规办事、按制度要求办事,努力形成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氛围。对于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应当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其中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四、法条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1次,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觉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上,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