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纪工委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1 // 字体大小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纪工委是校纪委的派出组织,接受校纪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设置三个纪工委,分别负责不同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第一纪工委负责人文社科类学院,第二纪工委负责理工类学院,第三纪工委负责医学类及其他学院(部)。
第四条  每个纪工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的提名考察参照《兰州大学中层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执行;副书记由校纪委从纪工委委员中提名,校党委任命。
第五条  纪工委委员由校纪委从学院(部)纪检委员中任命,报校党委备案。
 
第三章  职责及任务
第六条  监督检查学院(部)贯彻落实中央、上级精神及校党委要求情况,督促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落实。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监督检查学院(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列席学院(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结果,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监督纪检委员履职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学院(部)干部选任、招生考试、招标采购、基建修缮、人员选聘、科研经费使用、评奖评优、重大专项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情况。
第十条  受理、核查反映学院(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
第十一条  对学院(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整改提高。
第十二条  协助校纪委、监察处开展对学院(部)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十三条  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学院(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成一篇监督情况分析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文章,报校纪委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完成校纪委、监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向校纪委报告一次工作。同时,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必须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一)直接收到反映学院(部)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学院(部)党组织及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党规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校纪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纪工委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精神,讨论研究问题,培训学院(部)纪检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列席重要会议制度,一般由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列席学院(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等重要会议,视情列席其他会议。
第十八条  建立督查制度,通过了解学院(部)工作情况、受理信访、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中了解的情况及时向校纪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对参加学院(部)会议、活动的主要内容进行详实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廉政档案制度,收集整理学院(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协助校纪委对学院(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纪工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