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简报》2017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7-05-05 // 字体大小T|T

2017年第2期(总第78期)

兰州大学纪委办公室 2017年4月24

【本期要目】

一、兰州大学召开纪工委派出工作会议

二、兰州大学印发《兰州大学纪工委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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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召开纪工委派出工作会议

 

327下午,兰州大学召开纪工委派出工作会议,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钟福国主持会议并讲话。

 钟福国指出,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校党委探索校内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相关举措的重要性。纪工委的设置是借鉴其他高校二级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紧密结合我校实际而进行的创新实践,是我校在加强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制度探索,是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向纵向延伸的必然要求,目的在于监督督促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有效落实。

 钟福国强调,全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创新学习方式,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颁布的党纪党规,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上来,同时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从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要深入学习掌握党纪党规,真学真掌握,做到烂熟于胸,融会贯通,做到执纪有法可依,执规有章可循。二是要明确职责,提高履职能力,履行好工作责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三是要时刻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坚定政治觉悟、加强思想自觉,始终强化行动自觉、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动力。

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杨毅宣读了纪工委书记、纪工委委员任命文件;纪委副书记玉春子宣读《兰州大学纪工委工作规程(试行)》,并做了相关说明;三位纪工委书记作了学习交流发言。

机关、图书馆及直属单位、后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纪工委全体委员, 离退休教职工党委纪检委员,纪委、监察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兰州大学印发《兰州大学纪工委工作规程(试行)》

 

410,兰州大学印发《兰州大学纪工委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由总则、组织设置、职责及任务、工作制度、责任追究、附则等组成,共六章二十四条。学校设立3个派出纪工委,分片负责31个学院(部)的纪检工作。纪工委是学校纪委的派出机构,接受校纪委的领导和管理。

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程》赋予纪工委四项权利:监督权、受理权、建议权、谈话权,明晰了职责,靠实了责任。

为保障纪工委工作务实高效开展,《规程》建立了“七项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列席重要会议制度、定期督查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工作台账制度、考核考评制度。

《规程》还对责任追究进行了限定,明确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纪工委负责人的责任。

 

《兰州大学纪工委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纪工委是校纪委的派出组织,接受校纪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设置

三条  设置三个纪工委,分别负责不同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第一纪工委负责人文社科类学院,第二纪工委负责理工类学院,第三纪工委负责医学类及其他学院(部)。

第四条  每个纪工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的提名考察参照《兰州大学中层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执行;副书记由校纪委从纪工委委员中提名,校党委任命。

第五条  纪工委委员由校纪委从学院(部)纪检委员中任命,报校党委备案。

第三章  职责及任务

第六条  监督检查学院(部)贯彻落实中央、上级精神及校党委要求情况,督促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落实。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监督检查学院(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列席学院(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结果,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监督纪检委员履职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学院(部)干部选任、招生考试、招标采购、基建修缮、人员选聘、科研经费使用、评奖评优、重大专项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情况。

第十条  受理、核查反映学院(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

第十一条  对学院(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整改提高

第十二条  协助校纪委、监察处开展对学院(部)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十三条  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学院(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成一篇监督情况分析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文章,报校纪委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完成校纪委、监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向校纪委报告一次工作。同时,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必须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一)直接收到反映学院(部)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学院(部)党组织及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党规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校纪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纪工委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精神,讨论研究问题,培训学院(部)纪检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列席重要会议制度,一般由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列席学院(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等重要会议,视情列席其他会议。

第十八条  建立督查制度,通过了解学院(部)工作情况、受理信访、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中了解的情况及时向校纪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对参加学院(部)会议、活动的主要内容进行详实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廉政档案制度,收集整理学院(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协助校纪委对学院(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纪工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