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规范监督监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监察员),是指受校纪委、监委聘请,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实施监督监察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监察员聘请对象是学校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监督员、监察员实行中层党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校纪委、监委聘请。
第五条 监督员、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模范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校纪校规;
(二)具有与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支持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关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五)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现场监督监察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监督员、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加校纪委监察处开展的纪检监察等工作;
(二)了解并向校纪委监察处反映有关单位(部门)、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三)向校纪委监察处反映、转递群众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对校纪委监察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校纪委监察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督员、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者列席校纪委监察处组织的有关会议,参加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二)根据校纪委监察处安排,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校纪委监察处安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领域、重要岗位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四)向校纪委监察处了解所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受校纪委监察处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规定权限。
第八条 监督员、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四)学习、掌握纪检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五)参加校纪委监察处组织的活动,承担校纪委监察处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校纪委监察处同意,不得以监督员、监察员名义参加有关活动。
第九条 监督员、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由校纪委、监委颁发聘任证书。
监督员、监察员的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监督员、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十条 监督员、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监督员、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监督员、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调离学校、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监察员的。
监督员、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校纪委监察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监督员、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监督员、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监督员、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监督监察工作;
(二)通过与监督员、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监督员、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监督员、监察员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监督员、监察员所在中层党组织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监督员、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员、监察员的监督,支持他们的工作。
(一)监督员、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所在单位(部门)应对监督员、监察员的学习和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二)学校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监督员、监察员,应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监督员、监察员因履行其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由校纪委监察处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员、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所遇有关问题,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