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干部外出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公务外出确需对方接待的,派出部门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办、校办负责,并视情况安排相关校领导参加。各部门负责各自接待对象。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并严格接待审批。机关各部门有公务接待时须填写审批单,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禁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校内。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鲜花。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一般在学校餐厅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1次。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一般不安排陪餐。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接待人数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党办、校办安排接送车辆。各部门接待的对象,由各部门安排接送车辆。校内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对方赠送礼品时,应婉言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品应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学校。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七条 财务处按年度组织公开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机关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其他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外事及港澳台事务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2日学校印发的《兰州大学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