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委发〔2014〕76号,2014年11月29日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计划的制定;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研究院)和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七)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的重要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
(九)校办企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
(十一)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的各类评奖项目,向上级推荐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选;
(十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副处级干部任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到校外单位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推荐;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五)各类校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成立、成员的确定及调整;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985工程”、“211工程”、“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方案和资金安排;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未列入预算的大宗物资、不动产购置等;
(四)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和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大修缮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学校对外捐赠事项;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实施,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兰州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或《兰州大学校务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校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执行、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由党办、校办负责催办和督办的,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应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兰州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兰州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或《兰州大学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各中层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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