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党委全委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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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党委全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且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校纪委委员可列席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三、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校长或党委副书记主持。
四、党委全委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2.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其它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全局性重大事项。
3.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4.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委工作报告。
5.召开党代会和党委班子换届有关事项。
6.上级党组织和常委会提交的其它重要问题。
五、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委员个人不得更改会议的决议、决定。
六、党委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在会前送与会人员审阅。
七、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全委会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八、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九、党委全委会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十、本议事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